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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终��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早晨与国营武山县君山林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早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早晨,男,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该县城。上诉人张早晨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0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具体理由为:一、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山林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的分成不明,租赁与承包相互矛盾及承包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起诉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二、2014年9月12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目的在于调取上诉人与国营武山县君山林场之间签订的山林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原审法院未予调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本案中,张早晨一审诉请为要求国营武山县君山林场变更山林承包经营合同的部分内容,但对更变哪些合同内容及如何变更均未清晰表述,因此张早晨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不具体。同时,涉案山林承包经营合同书在2006年5月1日就已期限届满,双方之间是否继续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如何约定,都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故张早晨起诉要求国营武山县君山林场变更合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处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宏权审 判 员  李虓晖代理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子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