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某、蒋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蒋甲,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金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蒋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蒋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金某与申请人蒋甲、蒋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金某与申请人蒋甲、蒋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蒋甲、蒋乙按份共有,蒋甲、蒋乙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经查,被继承人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金某共生育二个女儿,蒋甲、蒋乙。被继承人去世后,申请人金某未再婚。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单元***户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金某与申请人蒋甲、蒋乙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