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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杨×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23号院内,因邻里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石×1头部,致被害人石×1颅骨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石×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民警在现场起获刀一把(已收缴)。被告人杨×于2014年7月1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厂桥派出所接受审查。被告人杨×的家属与被害人石×1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石×1对被告人杨×表示谅解。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石×1陈述,证明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23号院内看见放在墙边的车倒了,扶起来时发现有人动了我的车,我就骂了几句,杨×从家里出来说是他动的,我们俩人就吵了起来。我儿子石×2过来劝架,之后杨×的妻子也出来骂我,我回骂了一句,杨×的妻子就上来抓了我一下,杨×也过来打了我一拳,我被打到墙边。我顺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石×2就过来把我们分开,杨×马上转身回家拿了一把大砍刀,出来就朝我脑袋砍了一下,当时我感觉流血了,眼睛也看不见了。杨×还要砍,我就拿啤酒瓶挡了一下,啤酒瓶也被打碎了,之后我就拿碎啤酒瓶来回挥舞,有没有打到对方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邻居出来把我们分开了。2、证人石×2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在西城区×胡同23号家中玩电脑,听到父亲石×1同邻居杨某吵起来了,我就出门劝架。后来我正跟杨某说话的时候,杨某的妻子刘某过来抓了石×1脸一下,石×1也没还手,但是杨某以为石×1在打刘某,就过来推了石×1一把,石×1也推了杨某一下,杨某转身回自己家里拿了一把大砍刀出来,冲着石×1就砍,石×1拿着一个啤酒瓶打了杨某,后来周围的邻居把两家人给拉开了。3、证人孟×的证言,证明我与石×2是邻居,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和妻子汪×去西城区×胡同23号石×2家的路上,听到石×2的父亲石×1跟人吵架,就过去劝架,当时石×1与杨×正在院内过道里对骂,旁边是石×2和杨×的妻子刘×正在劝架。双方越骂越厉害,石×1就从院内一个箱子里拿出一个啤酒瓶子,被我劝下来了,随后我看见杨×转身回到自己家中从门左侧拿了一把刀出来,石×1正和刘×互相推搡,杨×就站在刘×身后隔着刘×挥刀砍了石×1,石×1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我一看到对方拿刀砍人了,就不敢上去拉了,也把汪×拉到旁边,怕受伤,这个时候我就听到3声啤酒瓶碎的声音,回头看见杨×的头上也流血了,这时候其他邻居也出来了,之后我就带着石×1去看病了。4、证人汪×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和丈夫孟×去23号石×1家,在路上看到石×1跟杨×两人在院内过道里对骂,石×1的儿子石×2、杨×的妻子刘×在旁边劝架,我和孟×也过去劝架,但是双方越吵越凶,我站在石×1身后拉架,看见刘×右手挥了一下,石×1就从旁边的箱子里拿出一个啤酒瓶子,杨×转身回屋拿了一把刀出来,当时刘×用双手揪着石×1的背心,杨×就站在刘×身后右手挥刀砍了石×1的头部,孟×把我拉开让我去报警,我转身的时候听见后面叮当乱响,有碎啤酒瓶的声音,我就回屋报警去了。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当时在家听到外边杨×跟人吵起来了,就出去看怎么回事,出来后发现杨×和石×1在门口吵架,石×1的儿子石×2跟着一男一女也出来了。石×2一开始要把石×1劝回去但石×1没走,石×2跟杨×说了几句也吵起来了,石×2就拿啤酒瓶往我家院子里砸,石×1也准备拿啤酒瓶要砸,我就过去拦着石×1,石×1揪着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往下压,杨×就回到院里拿着西瓜刀出来了,石×1手里拿着啤酒瓶挥舞打到了杨×,杨×拿着西瓜刀砍了石×1头部几下,之后有人报警了。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我与杨×、石×1是邻居关系,2014年5月18日21时许,我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23号家中看足球比赛,听见外边有点吵,后来声音越来越大,就感觉出事了,出去时看见石×1与杨×两个人都已经满头是血,被邻居拉开了。7、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4)第0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石×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8、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9、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疾病诊断书及CT影像诊断报告,证明被害人石×1的伤情情况。10、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疾病诊断书的病历材料,证明被告人杨×的伤情情况。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12、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证明民警起获杨×所持刀具一把。13、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杨×于2014年7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厂桥派出所接受审查。14、物证照片,证明民警起获的刀具的情况。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在现场起获的刀具一把予以扣押的情况。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石×1因将杨×打伤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的身份情况。1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的家属与被害人石×1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石×1对被告人杨×表示谅解。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在案扣押钢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杨×的上诉理由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鉴于杨×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杨×所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波代理审判员  张慧芳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