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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关欣与于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欣,于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关欣,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陈巍,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苗,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原告关欣诉被告于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瑞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巍,被告于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雇佣原告从事砖厂装窑工作,2014年8月8日早4点30分左右,原告装窑期间左脚受到外伤,原告受伤后立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开放性外伤、左足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原告入院治疗27天,现已治疗终结。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56.0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以于苗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欣的起诉。诉讼费22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