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朱亚帅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帅,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朱亚帅。委托代理人陈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现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帅与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帅以被告陈林在起诉前已经去世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亚帅申请撤回对陈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帅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