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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自行找被告王某乙协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华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