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玉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巨,男,1967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425196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肖村乡石象村。2014年11月1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定兴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8日被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巨及其辩护人娄志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玉巨驾驶冀F66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7KM时,与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过公路的闫树兴发生碰撞。造成闫树兴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树兴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玉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树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户籍等;2、证人许茂堂、王顺才的证言;3、被告人杨玉巨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玉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巨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娄志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巨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2、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120;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玉巨驾驶冀F66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7KM时,与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过公路的闫树兴发生碰撞。造成闫树兴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树兴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玉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树兴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1、书证: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户籍等;2、证人许茂堂、王顺才的证言;3、被告人杨玉巨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杨玉巨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有定兴县肖村乡石象村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巨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3、积极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至缓刑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汪悦龙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