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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凌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蒙继平,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蒙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桂L×××××号两轮摩托车搭乘陆某、卢某由凌云县伶站乡驶往沙里乡,当行至下甲乡彩架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并搭乘青某兴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卢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韦某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某、陆某、青某兴无责任。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韦某在道路上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韦某具有以下三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3、当庭自愿认罪,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危险驾驶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区别,加之其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为此,希望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酒后驾驶桂L×××××号两轮摩托车搭乘陆某、卢某由凌云县伶站乡那利屯驶往沙里乡,当车行驶至下甲乡彩架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并搭乘青某兴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卢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案发时韦某的血液进行检测,检测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参考值范围:0~2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某、陆某、青某兴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车辆检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陆某、杜某、青某兴、王某、席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委托鉴定登记表、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通知书;5.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此,在量刑上,本院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韦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佳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