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戈鹏与赵维毅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鹏,赵维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戈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维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809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9907.06元,承担诉讼费33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80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