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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等与高亚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00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延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中信加油站。代表人:盛玉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龙乡加油城。代表人:韦元生,该公司经理。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秋生,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南慧铭,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亚文,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金锤,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高亚文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玉杯(又名杨玉北),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中信加油站、濮阳县农用石油服务公司龙乡加油城、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王秋生因与被申请人高亚文、一审被告杨玉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雷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