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号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斌委托代理人曹益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会英,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益贵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580元,减半收取9290元,由原告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黄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