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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宜昌旭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曾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旭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旭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C213-2)号。法定代表人周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曾刚银行存款102334.93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泽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