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玉与吴明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吴明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李玉,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吴明基,男,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李玉与被申请人吴明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吴明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吴明基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XXX**),剩余价值约XX万元。申请人李玉提供担保人黄XX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X区第X层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明基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XXX**)。二、查封担保人黄XX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X区第X层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XXXX**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