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艳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委托代理人洪贤琴,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艳春,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