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丁培林、孙志好与孙志好、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培林,孙志好,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丁培林。委托代理人蒋红英。被告孙志好。被告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培林与被告孙志好、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培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志好、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培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培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丁培林负担。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