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德良诉董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良,董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李德良,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娜,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良诉被告董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良承担。审 判 长 黄国平审 判 员 马广富代理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