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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德良诉董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良,董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李德良,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娜,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良诉被告董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良承担。审 判 长  黄国平审 判 员  马广富代理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