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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前胡埠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前胡埠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24号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xx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前胡埠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百伦,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前胡埠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土罚字(2014)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134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西土罚字(2014)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甲瑞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西土罚字(2014)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