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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宋勤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延伟、华英,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士明,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士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