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利巧、林桂香与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巧,林桂香,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杨利巧,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青莲巷,现住德阳市龙桥家具城。申请人:林桂香,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阿瓦提路农二师四建水泥制品。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小锋,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麓峰南路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杰。申请人杨利巧、林桂香与被申请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利巧、林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康 英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