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9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强,系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某。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朝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长期懒惰在家并参与赌博。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给原告的压力和折磨,已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轿车;双方有共同债务32000元,分别向黄某某借款2000元,向黄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有共同债权9万元,借款9万元给罗某某。现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判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轿车。3、判决分割共同债权9万元。4、判决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参与赌博,现正在努力赚钱养家,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一辆轿车,现在还有3万多元的按揭款没有偿还。双方向原告母亲黄某某借款3万元,向原告姨妈黄某某借款2000元,另外,双方还有其他共同债务40多万元。双方共同债权有罗某某所欠的9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10月起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辆轿车。双方共同向黄某某借款2000元,向黄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共同借款9万元给罗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说明书两份、借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存款凭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已建立了真正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多加强沟通交流,改变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多关心体贴对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而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禹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