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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阳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5号罪犯阳浏。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阳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阳浏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阳浏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阳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在审理期间,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阳浏的奖惩材料需要重新核实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阳浏假释建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4年娄底监狱假字第88号假释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