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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涵执行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秀霞与郑超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霞,郑超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郑超凡,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和被执行人郑超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超凡至今未履行(2012)涵民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超凡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