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秀霞与郑超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霞,郑超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郑超凡,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林秀霞和被执行人郑超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超凡至今未履行(2012)涵民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超凡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