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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立终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鹏明与青苹果假日烤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明,青苹果假日烤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高鹏明与青苹果假日烤吧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立终字第00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鹏明,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苹果假日烤吧,住所地吴起县刘渠子高级中学对面。负责人吴锦泓,烤吧经营者。上诉人高鹏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将会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鹏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鹏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