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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曼与被执行人高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曼,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郭曼,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高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曼与被执行人高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俊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房屋及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