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杲与陈勤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杲,陈勤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号原告陈杲,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勤耀,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杲与被告陈勤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陈杲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