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周某某,女,30岁。被告王某某,男,33岁。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