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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周某某,女,30岁。被告王某某,男,33岁。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