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谭良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清,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久隆路1号。法定代表人洪琪麟,董事长。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诉被告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兴包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建筑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兴包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二建筑诉称:2012年6月开始,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的6号车间。2013年11月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48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付清。因被告出现资不抵债进入拍卖程序,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源兴包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原告第二建筑与被告源兴包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第二建筑为被告源兴包装承建位于东南经济开发区的6号车间,工程内容包括土建、水电、桩基、商品砼、预拌砂浆、门窗、防水、涂料,工程价款为426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于2013年1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将6号车间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6号车间,由二建五分承建,合同价426万,增加工程6万,合计432万,已付384万,余款48万。按合同2014年底付清。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出现资不抵债进入拍卖程序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说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源兴包装结欠原告第二建筑工程款4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源兴包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中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0000(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