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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1月12日向怀化市房产局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董某某名下的怀房权证鹤城字第7120197**号房产过户给申请人罗某某所有,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怀房权证鹤城字第7120197**号房产分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廖凯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