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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7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学增与杨善卿、矫仁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增,杨善卿,矫仁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783-4号原告陈学增。被告杨善卿。被告矫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增与被告杨善卿、矫仁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增申请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作出(2013)栖民一初字第178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杨善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观水支行的银行存款18万元,现原告申请继续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杨善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观水支行60×××19账户的存款18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喜 光审判员 刘 旭 明审判员 袁 伟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