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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永波与刘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波,刘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波,男,1958年8月16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广霞,女,1962年8月5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永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广霞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广霞有位于XXXXXXXXXXXX和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的楼房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广霞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XX的房产(所有权人刘广霞、吕书平、吕纯昌,产权证号:房权证XXXX字第XX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广霞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有权人刘广霞,产权证号:房权证西字第XXX**号、XXXXX号、XXX**号)。三、被执行人刘广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广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广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租、出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变更产权登记,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