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厉春秋与项元利、杜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春秋,项元利,杜芳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0号原告:厉春秋。被告:项元利。被告:杜芳妹。原告厉春秋诉被告项元利、杜芳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厉春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春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春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厉春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