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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时兴、杨友园与周跃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时兴,杨友园,周跃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徐时兴(新)。申请执行人杨友园(元)。被执行人周跃河(禾)。徐时兴、杨友园与周跃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3)郴民执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将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跃河在服刑,其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亲属亦不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肖成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