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冯宇与程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宇,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冯宇,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程松���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宇与被执行人程松[(2013)甬北商初字第6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鄞州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遂将该房产交由鄞州法院处置并将本案移送鄞州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0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