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智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智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谢彩芳。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智韻,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智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经交付了拖欠的管理费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思颖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