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福明与俞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明,俞荣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福明。被告:俞荣金。原告王福明诉被告俞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福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