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桂淑霞等与北京新新餐具消毒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淑霞,北京新新餐具消毒中心,马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桂淑霞,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居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新新餐具消毒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张辛村委会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6840845-2。投资人马志财,经理。第三人马志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新新餐具消毒中心业主,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桂淑霞与北京新新餐具消毒中心(以下简称新新消毒中心)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中,因新新消毒中心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马志财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志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马志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新新消毒中心所欠桂淑霞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马维生代理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