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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兆杰与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杰,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王兆杰,男。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杰与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杰撤回对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191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19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