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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发展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王忠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王忠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王发展,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忠举,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王发展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王忠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交纳646元,由原告王发展负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