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韩克强与韩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强,韩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强。被执行人韩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三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志林银行存款357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维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