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任俊与田生林、任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田生林,任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任俊,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告田生林,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告任惠霞,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与被告田生林、任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亚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