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文标与董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标,董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陈文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东,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标与被告董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文标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