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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通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杨海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文,杨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通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文。被执行人杨海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海锋的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孟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祥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