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育玲与王彰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玲,王彰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育玲,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彰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台湾省彰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玲与被告王彰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王育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育玲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