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郑念滨与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于永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念滨,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于永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820号原告:郑念滨。委托代理人:王建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宇涵,经理。被告:于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念滨诉被告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于永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念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原告郑念滨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英斌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