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家伟与王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伟,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伟,男性,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罗堆中路被执行人王铭,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刘家伟与王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家伟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家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家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运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