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皊,张谦,孙红芹,谢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刘皊,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谦,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红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谢颜阳,男,汉族。刘皊与张谦、孙红芹、谢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谦、孙红芹、谢颜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谦、孙红芹、谢颜阳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计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