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皊,张谦,孙红芹,谢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刘皊,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谦,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红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谢颜阳,男,汉族。刘皊与张谦、孙红芹、谢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谦、孙红芹、谢颜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谦、孙红芹、谢颜阳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计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