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一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维仕与乔胜利、乔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仕,乔胜利,乔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民一初字第03487号原告:胡维仕,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胜利,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乔智,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维春,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仕与被告乔胜利、乔智、第三人汪良才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仕于2015年1月13日以第三人汪良才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汪良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仕撤回对第三人汪良才的起诉。审判员 赵鸿荃二O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