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23号罪犯张兵,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大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经济损失1772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46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兵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退赃情况及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博审 判 员  王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