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赵某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