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君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君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13号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号2幢五层。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芳华,女,汉族,51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君球,女,汉族,成年。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君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新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